资金要求
最低投资额
一般而言,美国移民局要求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美元。但是事有例外,为了刺激美国偏远或高失业率地区的经济发展,移民局规定如果申请人投资的对象处在“目标就业区”(Targeted Employment Area),即人口低于2万的乡村地区或者失业率高于美国平均失业率50%的高失业率地区,投资金额可下调到不少于50万美元。基本上每一个州都有一个本州“目标就业区”名册。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想要通过EB-5投资获得绿卡,申请人的投资必须是带有风险的。如果投资协议中包含保证投资者能够拿回投资的“补偿条款,”该投资将不符合EB-5要求,因为此类投资不属于存在风险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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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物投资
现金、设备、库存、其他有形资产、 现金等价物以及以投资者所拥有的资产为担保的借贷都可以作为EB-5投资资金。由投资人提供给企业的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借贷不能算作EB-5投资,因为这些资金转移不包含任何投资风险(当然例外还是存在的,请见下文)。所有的投资都将按照市场价值以美元估价。投资者无须立刻将所有的资金一次性投入,但是必须在2年有条件居住期届满前完成绝大部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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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来源合法
用来进行EB-5投资的资金必须是从合法途径获得的,不得是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诸如犯罪行为之类非法途径获得的。在审查EB-5移民申请时,移民局对资金来源的审查非常严格。
证明资金来源于自己合法收入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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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年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 过去数年的个人银行账户对帐单;
- 工资收入证明;
- 过去雇主提供的工资证明;
- 如果收入来自于本人经营的企业,请提供
- 企业过去5年的纳税记录;
- 企业所有权证明以及注册证明;
- 企业章程、股权证明及其他类似材料;
- 过去数年企业银行账户对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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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资金来源于他人赠予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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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资金从赠予人转移到投资人的材料;
- 详细说明赠予行为发生的背景以及原因;
- 赠予税缴纳证明(如果需要缴纳赠予税);
- 证明赠予者收入来源的材料,例如个人或者企业纳税证明、企业所有权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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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资金来源于继承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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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 死亡证明;
- 证明继承人收到所继承的资金的材料;
- 遗产税缴纳证明(如果需要缴纳遗产税);
- 如果不能提供文件证明继承人(投资人)的资金来自于被继承人的遗产,那么必须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详细解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继承的财产金额以及与继承相关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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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资金来源于交易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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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售企业
- 契约;
- 最终财务报表;
- 银行账户对帐单;
- 证明投资者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来自于出售该企业所得资金的文件;
- 企业转让之前以及之后的注册证明复印件;
- 投资者在出售过程中雇佣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标明企业转让行为、价格以及买家的信件;
- 企业财务信息,例如由认证会计师出具的企业估价。
- 出售不动产
- 合同;
- 最终清算声明;
- 证明卖家从买家获得出售所得的材料;
- 不动产交易税支付证明;
- 产权转让证明;
- 过去5年个人收入证明,用来证明投资者当初购买该不动产时使用的资金来源。
- 出售股票
- 公司章程或其他注册材料;
- 出售协议;
- 证明出售所得资金从经纪公司转到投资人账户的材料;
- 相关税收缴纳证明;
- 股票交易记录。
- 借贷而来的资金用作投资资金(但是这些借贷必须是用投资人自己的资产作为抵押,而不是用投资人投资的其他企业的资产作为抵押)
- 借贷合同;
- 证明资金从出借人处转移到借贷人处的材料;
- 如果出借人是企业,提供出借人的企业注册记录、企业所得税缴纳记录;如果出借人是个人,提供出借人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 出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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