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报税 不可重复列报子女免税额

离婚夫妻报税 不可重复列报子女免税额

离婚夫妻申报综所税时,若有扶养未成年子女,可列报扶养免税额,不过国税局表示,仅有实际扶养事实证据的那一方,才可列报子女扶养免税额,不可重复列报。


国税局表示,离婚夫妻重复申报扶养其未成年子女或虽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学、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受其父母扶养之子女免税额者,双方应进行协议,对于无法进行或达成协议者,应以离婚夫妻各别提出的实际扶养事实证据为认定标准。

国税局说明,实际扶养事实认定,应以各申报扶养者所提出的实际扶养事证,判断申报扶养者对受扶养亲属所尽行为或财产管理、负责教育及学习、支付教育或扶养费用、负责安全保护等等,进而认定实际或主要扶养者,准予认定其申报系争受扶养亲属之免税额。

国税局举例,A与其前妻B于102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所生之女C由A监护,后经法院裁定改由B监护。A及B分别办理104年度综所税结算申报时,2人均列报C的免税额8万5000元,重复列报免税额。

国税局审酌B除取得对C的监护权外,并与C同住且负责日常生活起居饮食及卫生照顾,具有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实际扶养客观事实,因此否准A列报C的免税额。

国税局提醒纳税义务人,离婚夫妻双方重复申报扶养子女免税额,倘双方提出之扶养事实证据相当,且经国税局依职权调查结果仍无从判定者,如为未成年或受监护宣告的子女,该局会先依监护人;无监护人,则依与申报扶养子女同居人。已成年子女,则依其所出具证载明申报年度扶养人的证明来认定。

2018-12-17 / by / 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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