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在中国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是的,人类社会本来就是福祸并存的社会。可是这种福祸又是人无法预测的,所以也就谈不上驾驭了!
福祸无处不在,就拿我们在纽约买房来说,可能就会遇到让人意想不到的福祸。那么当我们遇到这些问题时,又该如何处理和解决呢?首先要求我们详细的去了解购买房子的程序,以及许许多多买房的条款和各项规定。如果我们没有那么多时间和精力去了解,那我们就要聘请一位有人气的买房经纪人或律师,来帮助我们来完成这一切。
我们买房首先要签订买房合同,合同签完后要向卖家交付房屋交易总额10 %的定金。这一切完成后,也不代表我们买卖房子的交易就此结束。如果在买房交易还没有结束之前,买家突然遇到无法预测和无法解决的灾难,比如:突然失业、突然遇到大自然的灾害、突然出现严重疾病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买家房贷可能就会被终止,那么房屋的买卖也就不得不停止了,可是买方所交付10 %的定金该怎么办呢?还能拿回来吗?通过什么方式才能拿回来呢?
下面我们就来谈谈这个问题:
一,定金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定金?定金是买家对卖家承诺的一种保证方式。当买卖双方签完合同后,买家就要交给卖家房子交易总金额10 %的款项作为定金。当卖家一旦违背了合同的约定,这个定金就会归卖家所有。
当然10 %定金的数额它不是固定不变的,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后,重新确定定金的百分比。按照法律规定定金是不允许超过房价总额20 %的,如果超过法院将不认可。这一点我们要清楚。
二,定金与首付
有些买房的朋友可能会说:买房交首付的资金都很紧张了,现在又要交定金,拿不出那么多钱怎么办?
其实大家也不要有这个顾虑,因为这个定金的钱是可以算到首付上的,这是允许的。但有个前提就是在合同中要写清楚。也就是买卖双方商议确定后,写入合同之中,这样它就具有了法律效应。就不需要买家既要攒首付的钱,又要攒定金的钱。
三,定金的存放
那么卖家一旦交了定金,这个定金由谁来保管呢?当然不会让买卖的任何一方来保管,因为他们任何一方都不可能保证在处理问题上绝对的公正。
所以买方所交的定金一般都是存放在中立的产权公司 (Escrow Holder)手里,这个公司不会受到买卖任何一方所影响。如果买卖双方发生了纠纷,定金就能很快地退还给买主或被卖主扣下。然后按照双方所签订合同的内容来决定资金的給向。所以买房者所交的定金或首付金额都是让第三方存管的Escrow,不用担心被骗被丢失的问题。
四,风险
那有朋友可能会问:为什么这个定金要让买家来付,而不是卖家来付呢?因为买卖双方合同签订后,卖家会承担一定的风险和潜在的经济损失。
我们举例来说明:比如买卖双方合同已签约完毕,合同有效期限为两个月,在这两个月当中卖方是不允许用任何借口或理由转卖给其他人的,如果在这期间有其他的买家想出高价买这个房子,卖家也不敢为之,因为合同是具有了法律效应的。这就是卖家存在的一种潜在的经济损失。
如果在这两个月的时间当中,买家遇到了突发事件,比如:失业、疾病等等人所无法抗拒的灾难,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能会停止向买家提供房贷。一旦失去房贷,那这场买卖房屋的交易就会泡汤。如果是这样,卖家不仅失去了两个月宝贵的时间,还可能失去一些买房的客户。这个损失对卖家来说的确不小。
这就是为什么押金要由买方来出的原因。但是买家可能也会感到委屈,因为买方已经很努力的向银行申请房贷,可是突然出现不可抗拒的灾难,人又能奈何呢?
怎么办?其实也不难。只要买卖双方在合同上事先就把这些可能会出现的意外事情商议好、写清楚,就不会出现太大的麻烦。
当然话说起来容易,在这个问题上双方想要达到都满意,可不容易。比如,在纽约买房签钉合同时,有一个条款叫“按揭应急”(Mortgage Contingency),这项条款就是当买家遇到不可抗拒的灾害时,法律保护买家经济不受损失的一项条款。
虽然有这项条款,但卖方是不愿意把这项条款写到合同中去的。原因我们上面已经谈了,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会给卖家带来时间、客户和经济上的损失,卖家当然不干了!那怎么办呢?这就需要买卖双方所聘请的律师或经纪人在一起商议,商议的结果如果能让买卖双方都接受的话,就要把这个结果写到合同里面,这样即使这种事情真的发生了,合同就是解决问题的良方。
五,双保险
我们跟大家已经谈了,定金是买家对卖家承诺的一种保障手段。那是不是卖家就没有要履行的责任了?当然不是。
买家所交的定金它有着双重保证。也就是说,可以同时保证合同双方的债权。如果卖方未履行合同,将房子又转卖给了他人,那卖方就会得到定金两倍的罚款给买家。
比如,房子定价是100万,定金为10万。那卖家可能就会被罚款20万给于买家。不仅如此,可能还可能牵扯法律问题。
所以说,卖家是不敢轻易违背合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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