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0日,加拿大最高法院做出裁決,法律沒有規定亞省在制定和執行法律時須使用英、法雙語。這一裁決結束了長達十餘年的爭執。
這起案件的爭議長達十餘年,始於卡榮(Gilles Caron)2003年在埃德蒙頓收到一張英文打印的罰單。他以罰單必須有法語為由向法院提出訴訟。他稱,1867年和1870年通過的議會法案要求省政府須使用雙語起草法案。
2008年,省法院判卡榮勝訴,但之後亞省女皇法院(Alberta Court of Queen’s Bench)推翻此前判決。在亞省上訴法院聽證後,法官裁決,法律並無規定亞省政府須使用雙語。
卡榮和同伴布提(Pierre Boutet)最後上訴到加拿大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6比3的票數否決了他們提出的上訴。最高法院裁決,兩人的說法並無符合歷史檔案的記錄。該判決與此前對薩斯喀徹溫省的裁決一致,也無法律規定薩省須使用雙語制定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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