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客户的保密特权”(Attorney-Client Privilege)在法律界有悠久的历史,是一项保护律师与客户之间通信机密性的规则。这一特权是英美法学承认的最古老的特权,起源于早期英国法。是美国法律根本和持久的基石。事实上,证词特权的原则可以追溯到罗马共和国,早在16世纪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它的使用就在英国法律中牢固确立。根据该规则,律师不得泄露客户的秘密,其他人也不得强迫他们透露。该特权的目的是鼓励客户与他们的律师公开分享信息,并让律师提供有效的代理。
什么是律师与客户的保密特权
从最基本的角度来看,这项特权是为了确保当事人“向律师寻求建议或帮助的人应该完全不用担心他的秘密会被泄露。”当事人向律师透露的所有案情的细节,律师必须保密,未经客户同意,收到客户保密信息的律师不得向法律团队以外的任何人泄露这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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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项特权是客户的,而不是律师的——客户可以决定保留或放弃特权,但律师不能。
因此,这项特权的基本原则是律师向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 有了特权的保障,委托人可以与法律顾问坦诚、公开地交谈,向律师披露所有相关信息,而不必担心这会作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在保密特权的保护下,当事人可能更愿意与律师沟通可能被隐瞒的事情。这种坦率和诚实将有助于律师提供更准确、更合理的专业建议。
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所有类型的通信或交流都可能受律师-委托人特权的保护,包括口头通信和文件通信,如电子邮件、信件甚至短信。
律师与客户的保密特权成立的先决条件,构成律师-客户关系
在特权存在之前,必须存在律师-客户关系。尽管这个概念看起来很基本,但许多客户认为这种关系存在并错误地依赖于特权的保护,但直到关系牢固建立后,特权才存在。一般来说,在双方就委托人的代表达成一致之前,律师-委托人特权不会生效。
在通常情况下,律师已经明确承认委托人的代理。这种明确的承认可以通过委托书、费用合同,甚至是关于代表范围的口头协议来证明。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也可以通过代表委托人的律师的“出庭”得到明确承认,包括为委托人在法庭上提交诉状、代表委托人起草文件或作为委托人的代表出庭。
律师与客户的保密特权适用什么情况?
通常,律师-客户特权适用于:
- 实际或潜在客户与律师就法律建议进行沟通;
- 律师以专业身份行事(而不是例如作为朋友);
- 客户希望通信是私密的,并采取了相应的行动;
- 律师不得透露客户合理期望保密的与客户的口头或书面交流。
未经客户同意,收到客户保密信息的律师不得向法律团队以外的任何人重复这些信息。
即使在律师-客户关系结束后,甚至在客户去世后,特权通常仍然有效。也就是说,律师不得在未经委托人许可的情况下泄露委托人的秘密。
这项特权的保密性同样适用于委托人。也就是说,委托人与律师交流的内容,如果委托人以任何方式透露给了其他人,那么律师与客户的保密特权就失去了有效性,这就是所谓的“放弃”特权。
律师-客户保密特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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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理对象不是特权– 属于客户的物品,例如犯罪工具,仅仅因为客户将它们交给他的律师而不属于特权范围。
- 在其他人面前进行的交流没有特权– 如果客户在与律师交谈时知道与律师办公室无关的其他人在场或在听,则交流不是保密的,因此没有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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