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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的一个独特之处将其与其他民主宪法区别开来的是政府特别部门要求监督政治家和官僚。这是控元。控制院具有“同意,弹劾,谴责和审计”的权力。最终,这意味着它本身有权指示行政院将任何当选和任命的公职人员免职,包括中华民国总统和控制院其他成员。人民币成员的任期为六年。在最初的1947年宪法和修订的1991年版本中,该机构的成员是自由选举产生的,大多来自单独的投票区。最初的意图似乎是建立一个有牙齿的独立选举的监督组织。它有权查看所有政府文件,对所有官员提出质疑,如果他们认为有疏忽职守或违法,就要弹劾。如果它认为法律被违反,它有义务将其调查结果交给法院。
宪法规定了必须遵循的弹劾程序。首先,一个九人委员会必须批准弹劾的建议。然后,委员会的大多数人必须投票支持弹劾。请注意,只需要一个简单的多数。假设一名中华民国总统以70%的多数票当选。如果控制院的一个简单多数决定总统忽略了他(她)的职责,他们就可以将他(她)免职。
如我所说,根据早期宪法,控制院的所有成员都是民选的。因此,尽管人民币被设计为具有巨大的力量,但权力最终掌握在人民手中。如果人们相信人民币滥用权力,他们可以在下一个六年选举中投票离开那些流氓。当然,由于40年的紧急情况,这是不可能的。由于国民党自1988年以来对政府的控制,控制院并没有达到它显然打算拥有的独立地位。
1992年,国民议会改变了控制院的结构。首先,它将成员从52个减少到29个。然后它让中华民国总统有权任命所有29个成员,但需要 – 你猜对了 – 国民议会的批准。最后,虽然它延续了对方元的六年任期,但它将总统和立法机关的条款改为四年。
目前的情况确实很奇怪。中华民国总统任期六年,是唯一有权弹劾的人。虽然宪法没有具体规定,但人们会认为总统有权移除任何被任命者。如果是这样的话,他(她)可能会删除任何威胁他(她)弹劾的成员。但是假设总统没有权力移除控制元成员。他们的任期是六年,而总统的任期是四年。假设有一个奇怪的机会,民进党或新党的一名成员在1996年当选总统。他(她)可能会通过任命一个新的内阁和其他元首和政府机构来开始这个任期。但是由前任总统任命的控制院,可以启动弹劾程序,以取消新任总统和任命人员的职务。这种情况不可能在1996年发生。但宪法的设计应该避免这种爆炸性的可能性。
当然,拥有独立弹劾权的总统任命的控制院最严重的问题是人民币将弹劾总统不喜欢的政治家和官僚的前景。宪法中有一条条款,规定成员应该是无党派的。但是,期望政治任命的非党派关系是相当天真的,他们只能通过他们自己的多数票(可能还有总统)被移除。
有人认为解决方案是废除控制元。在我看来,民主弹劾应符合以下原则。首先,任何非选举产生的机构都不应有权弹劾。第二,如果选举产生的机构有权弹劾,它应该只有弹劾最高官员的权力。当然,最高官员应对其下属疏忽职守或腐败负责。第三,弹劾应该要求超支多数 – 比如三分之二的投票。第四,应通过选举终身选举来保证民选机构成员的独立性。(在最初几年中,需要过渡阶段才能实现独立。)
坦率地说,我认为控制元是一个好主意,虽然它确实增加了政府的额外成本。但目前的情况当然是奇怪的,我认为,威胁到长期的民主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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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的一個獨特之處將其與其他民主憲法區別開來的是政府特別部門要求監督政治家和官僚。這是控元。控制院具有“同意,彈劾,譴責和審計”的權力。最終,這意味著它本身有權指示行政院將任何當选和任命的公職人員免職,包括中華民國總統和控制院其他成員。人民幣成員的任期為六年。在最初的1947年憲法和修訂的1991年版本中,該機構的成員是自由選舉產生的,大多來自單獨的投票區。最初的意圖似乎是建立一個有牙齒的獨立選舉的監督組織。它有權查看所有政府文件,對所有官員提出質疑,如果他們認為有疏忽職守或違法,就要彈劾。如果它認為法律被違反,它有義務將其調查結果交給法院。
憲法規定了必須遵循的彈劾程序。首先,一個九人委員會必須批准彈劾的建議。然後,委員會的大多數人必須投票支持彈劾。請注意,只需要一個簡單的多數。假設一名中華民國總統以70%的多數票當選。如果控制院的一個簡單多數決定總統忽略了他(她)的職責,他們就可以將他(她)免職。
如我所說,根據早期憲法,控制院的所有成員都是民選的。因此,儘管人民幣被設計為具有巨大的力量,但權力最終掌握在人民手中。如果人們相信人民幣濫用權力,他們可以在下一個六年選舉中投票離開那些流氓。當然,由於40年的緊急情況,這是不可能的。由於國民黨自1988年以來對政府的控制,控制院並沒有達到它顯然打算擁有的獨立地位。
1992年,國民議會改變了控制院的結構。首先,它將成員從52個減少到29個。然後它讓中華民國總統有權任命所有29個成員,但需要 – 你猜對了 – 國民議會的批准。最後,雖然它延續了對方元的六年任期,但它將總統和立法機關的條款改為四年。
目前的情況確實很奇怪。中華民國總統任期六年,是唯一有權彈劾的人。雖然憲法沒有具體規定,但人們會認為總統有權移除任何被任命者。如果是這樣的話,他(她)可能會刪除任何威脅他(她)彈劾的成員。但是假設總統沒有權力移除控制元成員。他們的任期是六年,而總統的任期是四年。假設有一個奇怪的機會,民進黨或新黨的一名成員在1996年當選總統。他(她)可能會通過任命一個新的內閣和其他元首和政府機構來開始這個任期。但是由前任總統任命的控制院,可以啟動彈劾程序,以取消新任總統和任命人員的職務。這種情況不可能在1996年發生。但憲法的設計應該避免這種爆炸性的可能性。
當然,擁有獨立彈劾權的總統任命的控制院最嚴重的問題是人民幣將彈劾總統不喜歡的政治家和官僚的前景。憲法中有一條條款,規定成員應該是無黨派的。但是,期望政治任命的非黨派關係是相當天真的,他們只能通過他們自己的多數票(可能還有總統)被移除。
有人認為解決方案是廢除控制元。在我看來,民主彈劾應符合以下原則。首先,任何非選舉產生的機構都不應有權彈劾。第二,如果選舉產生的機構有權彈劾,它應該只有彈劾最高官員的權力。當然,最高官員應對其下屬疏忽職守或腐敗負責。第三,彈劾應該要求超支多數 – 比如三分之二的投票。第四,應通過選舉終身選舉來保證民選機構成員的獨立性。 (在最初幾年中,需要過渡階段才能實現獨立。)
坦率地說,我認為控制元是一個好主意,雖然它確實增加了政府的額外成本。但目前的情況當然是奇怪的,我認為,威脅到長期的民主穩定。































